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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按户承包,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清平乐     2017-07-15 21:09:39     浏览:6    回复:0    点赞:0
    发帖人:清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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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其期限为30年,期限不能超过30年。

    《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采取了两种不同的规定,对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农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

    在我国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不属于继承财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继承法》第4条规定:“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本法规定继承。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续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办理。”从中看出,林地由于承包周期长,可作为遗产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确方式承包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

    我国农村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的,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的。户内有的家庭成员去世,但户内还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则此时不产生继承问题。因此应当由其他承包人继续经营至承包期满。

    承包期内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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