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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强化对党外人士的监督

    信息发布者:清平乐
    2016-11-21 09:51:47   转载

    作者:河南省登封市委常委、统战部部长 马宏伟

      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形成了完整的党内监督体系。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党外人士有选拔但缺管理、有履职但缺监督、有流动但缺审查的“三缺”问题,导致一些党外腐败分子游离于党纪国法之外,给党和国家的事业造成了一定程度损失。党外人士并非腐败的绝缘体,因此,必须充分发挥统战部门的独特作用和职能优势,从入口、履职和离任三个重要关口不断强化对党外人士的监督,切实增强党外人士素质,全面提升治国理政水平。

      强化党外人士入口关。《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规定,加强党外代表人士的实践锻炼,将党外干部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总体安排,各级人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政协、法检两院领导班子中都要配备一定比例党外干部,特别是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和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协及其常委会中都要有适当或较大比例党外人士。随着中央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愈加重视,党外人士的任职岗位逐步变得越来越重要,腐败的风险越来越高。统战部门作为党委主管统一战线工作的职能部门和“党外干部之家”,应充分借鉴组织部门工作经验,切实发挥《条例》所赋予职能,在党外干部选拔、培养、推荐、使用、管理的整个环节,牵头建立起完整、科学、高效的党外人士考察体系,在全面了解其政治素养、思想状况、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表现的基础上,公正、公开、公平选拔,强化任前廉洁从政教育和培训,把好“入口关”,真正把能力强、素质高、作风正、人品端的党外人士放在合适位置。

      强化党外人士履职关。《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组织、统战部门应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在动议和讨论决定党外干部的任免、调动、交流前,应当征求统战部门的意见。为及时掌握党外人士的工作动态,为组织、统战部门协作配合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有利条件,统战部门应做好三个方面工作:一是建立和完善党外人士人物库和档案库制度。人物库要尽量囊括所有党外代表人士,为下一步工作打好基础;档案库应详细记录党外人士从培养、选拔、推荐、使用各个环节具体表现,为党委、人大、政协等部门提拔或使用党外人士奠定坚实基础,以便充分发挥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二是建立党外干部专项述职制度。为了解决个别党外干部消极腐败、履职不力问题,在年中和年底干部述职中,党外人士除了要向组织部门述职,向人大、政协等机关报告履职情况外,还应同时向统战部门报告履职情况和个人事项,以便统战部门及时掌握情况。三是建立党外干部专项考核制度。按照《党章》规定,党员考核由组织部门牵头执行。因此,党外人士应主要由统战部门进行考核、划定等次,不断树立统战部门权威性、增强党外人士对统战部门的归属感。

      强化党外人士离任关。《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规定,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正职领导干部均应接受离任审计。除担任正职领导外,副职党外干部和人大、政协、其他界别的党外代表人士尚未进入审计视野。同时,由于职权所限,纪检监察机关往往不能对党外干部有效发挥监督职能。因此,各级党委应充分落实党委的党风廉政主体责任、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责任、统战部门的监管责任,建立信息预警机制,扩大信息来源渠道,细化统战、组织、监察、审计等部门信息沟通工作内容,定期沟通围绕党外干部存在的苗头性和经济责任方面的倾向性问题,及时抓早抓小,特别要重点抓住党外干部离任的关键节点开展离任审查,并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作出处理。要通过强化统战部门牵头、多部门参与的离任审查,让党外人士不仅“有职”“有权”更加“有责”,时刻保持头脑清醒、立场鲜明、做政治上的明白人,不断增强党外人士的廉洁自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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