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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基地政策解析:有权益才有满意

    信息发布者:清平乐
    2016-11-03 12:52:06    来源:来买地网   转载

    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的处置应当尊重农民的意愿,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综合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习惯,以及他们的适应能力和接受过程,因势利导、顺势而为,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强迫农民退出或收回宅基地。

    宅基地退出,如何保障农民权益?

    1、赋予农民多样化选择权利鼓励农民进驻农村新型社区,或者到城市、集镇买房。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步伐,结合城中村改造和新城建设,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如盐都区在新城、产业集聚区等逐步开建农民工公寓,主要涵盖了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进城落户农民。对自愿退出农村原有宅基地的农民,除了给予相应补偿之外,应安排农民租住公租房和入住农民工公寓。符合新安排宅基地条件和自愿拆除旧房、退出宅基地的农民,还可到镇(街道)选择安置点,按年度限价选购安置房。农民购买的安置房可入市交易,直接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符合新建、迁建条件的农民,可有选择地到农村新型社区(农民集中居住点)建房

    2、保持“两权”不变秀米宅基地使用权人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加以保护。国土部门应建立专门的分类管理台账,规范完善土地证权注销及变更登记有关工作,及时跟踪监测宅基地退出动态,做好指导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认真做好宅基地有偿退出政策的宣传贯彻,加强对农民申请或退出宅基地基本条件的审查把关,引导和推进农民居住向社区集中。对进城进镇进社区的农民,要保持原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和集体资产收益权不变。农民承包地可以自主经营、自行流转或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土地股份合作社;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社,将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到人,保证离地农民继续享有集体资产的收益权。

    3、提高农村城镇化水平秀米一是按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原则,将宅基地等建设用地与农民集中居住点、拟用于城镇建设用地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挂钩项目区。

    一是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编制拆旧计划,建立拆旧备选项目库。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土地指标应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所得收益全部用于农民集中居住点建设。

    二是各乡镇(街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新农村建设,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和归并整治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提高城镇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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