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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市两部地方性法规

    信息发布者:清平乐
    2016-12-06 14:38:29   转载

    本报讯(记者龚莉 通讯员杨芳 张朋)12月1日,《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和《襄阳城墙保护条例》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这是我市被赋予立法权后首批获批的实体性地方性法规。

    新获批的两部地方性法规聚焦“一城一水”保护,充分展示了立足实际、彰显特色的立法导向。《襄阳城墙保护条例》立足城墙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着力理顺管理体制、划定保护范围、确立保护规范、明确法律责任,推动解决现存突出问题,通过法治手段为襄阳城墙“防险加固”。《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依法从严强化流域治理,明确流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强化政府目标责任,实施重点保护区制度。

    据了解,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完善国家立法体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2015年3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正式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襄阳等12个设区的市、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1月15日,襄阳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正式通过了襄阳市人大常委会第一个年度立法计划,确定《襄阳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襄阳城墙保护条例》为首批地方立法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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